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呂志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垂統杜川蔡秋菊彭謝澤蔡松霖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現繫屬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2號審理中,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法律扶助之申請書及審查表(本院卷第3頁至第5頁)為證,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本案為上易事件提起再審)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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