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