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苖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苖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僅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上訴,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核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K法官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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