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5年上訴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六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煙毒等案件,本院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四日判決,應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查本案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有戶籍資料可稽,原判決誤載為「Z000000000」,自屬有誤,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日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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