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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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9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1月8日所為之97年度審聲字第89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傅中樂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