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