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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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基交簡字第2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基隆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