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各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伍萬元,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各限制住居於現戶籍地,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
7款之羈押要件,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2人所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已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茲准予其等各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之後,停止羈押,並各限制住居於現戶籍地,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