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乙○○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必要,均自民國97年7月7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今被告甲○○業於97年7月24日起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有期徒刑6年6月之刑罰,及被告乙○○業於97年9月15日起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臺灣桃園監獄執行另案有期徒刑4月之刑罰,顯見被告2人前開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