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1號
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選派匯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