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丙○○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本院以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父身分,以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乙○○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乙○○提出新台幣五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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