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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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李靜宜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靜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靜宜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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