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代理人甲○○相對人 喬岱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零壹佰肆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喬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萬四千八百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勘測費四千元、調查證據費一千元,合計為四萬零一百四十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王國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