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竊盜、 常業 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詐欺(幫助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1.2│93.2.19日至93.3.2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650號│93年偵字第6781號│├─┬──────┼──────────┼──────────┤││法院│嘉義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簡上字第51號│94年金上訴字第914號││實│││││審├──────┼──────────┼──────────┤││判決日期│93.3.31│94.6.8│├─┼──────┼──────────┼──────────┤││法院│嘉義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簡上字第51號│94年金上訴字第91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3.31│94.7.11│├─┴──────┼──────────┼──────────┤││嘉義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偵字第650號│94年執字第2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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