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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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債務人 黃文娟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債權人清冊(紅、綠色聯單)「正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務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公司名稱、地址、職務及每月薪資若干?何時任職?並請提出證明資料。
(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前2年內收入部分未填載完備,請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五)債務人主張必要支出醫療費用2,000元、雜費2,000元等,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中包含租金7,000元支出,請說明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目前是否仍承租該房屋?該房屋出租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繳納房租證明資料。
(七)請提出受扶養人哀易安之戶籍謄本,及其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請釋明上開受扶養之人除債務人外,有無其他負扶養義務之人(如:父親)?其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
(八)請提出聲請前2年,債務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如房屋津貼)?如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債務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三)如有以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