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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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壢小字第1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