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6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67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4日上午9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
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訴訟代理人於言詞
辯論時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至被告訴訟代理
人雖辯稱希望分期攤還云云。然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民法第31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縱令被告請求分期清
償,原告亦無允許被告分期清償之義務,被告上開辯解,自
不足採。從而,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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