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原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林映旭 被告 莊思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原簡字第13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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