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
乙○○丙○○丁○○被告戊○○被告 源暉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源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六八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