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