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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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О號
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及五月一日起各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