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原告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間遷讓房屋事件,就原告起訴交還坐落高雄市○○○○○段一一五之一八及一一五之一九地號土地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捌佰肆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吉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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