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3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淑雲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李淑雲於民國93年6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提出「中信便利金貸款申請書」縮小版面之影本一張附卷可稽。然查,所提書證僅為貸款申請書,未釋明與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詳情,故本件聲請人是否仍為本院93年度繼字第674號限定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李淑雲之債權人,其有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明,本院即難遽為認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有據,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不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月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