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園頂級米酒貳拾捌箱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83條亦明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受刑人劉家欣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爰就扣案之新園頂級米酒28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42號全卷及緩起訴處分書可按。上揭案件中扣案之新園頂級米酒其上商標,係商標權人 莊朝虎 同意供新園製酒企業社使用,而扣案之米酒酒質並非新園製酒企業社所製,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新園製酒企業社函分別在卷可稽。受刑人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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