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54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2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廖婉婷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560元│94年12月28日│0000000│7個月││││營業部│││││├──┼─────────┼────────┼─────────┼───────────┼────────┼────────────┤│002│ 張麗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33,747元│95年3月10日│0000000│9個月││││營業部│││││├──┼─────────┼────────┼─────────┼───────────┼────────┼────────────┤│003│張麗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0,230元│95年3月13日│0000000│9個月││││營業部│││││├──┼─────────┼────────┼─────────┼───────────┼────────┼────────────┤│004│ 陳淑滿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933元│95年3月16日│0000000│9個月││││營業部│││││├──┼─────────┼────────┼─────────┼───────────┼────────┼────────────┤│005│ 葉世勇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144,333元│95年2月28日│0000000│9個月││││景美分行│││││├──┼─────────┼────────┼─────────┼───────────┼────────┼────────────┤│006│ 茹鴻蓮 │華僑商業銀行 中山 │13,981元│95年1月25日│0000000│8個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