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0號上訴人北投天寶聖道宮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並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即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