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3號原告 黃正大 被告 黃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贈與被告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4分之1之贈與契約。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15萬5,107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6萬2,720元〔計算式:86.72(系爭不動產面積)×155,107(每平方公尺單價)×1/4(原告請求撤銷範圍)=3,362,7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6萬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區○○段○000建1594分之1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及主要建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31148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00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第一層:57.65騎樓:29.07合計:86.72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