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遠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向第1款、第2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部分,聲請書犯罪日期原記載「109/01/27(2次)、109/01/28、109/01/29、109/02/23、109/02/01」,應更正為「109/01/27(2次)、109/01/28(2次)、109/02/23」),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爰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以及附表編號2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且上開2罪犯罪時間均在109年1月間至同年2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考量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為整體非難,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附表編號2之判決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張育彰法官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7年8月2次、有期徒刑3年8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09/01/27(2次)109/01/28(2次)109/02/23109年2月前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88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8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342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29110/04/29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高檢署110年度執字第6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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