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玉秀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 葉韋廷 提起訴訟,應以其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葉韋廷繼承系爭遺產可獲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8,5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一:系爭遺產編號財產面積權利範圍應繼分比例1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70.79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51/42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70.79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51/4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與系爭遺產相近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之不動產(含基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950萬元,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房屋之交易價額為885萬元(計算式:29,500,000元×3/10=8,850,000元),而房屋總面積為41.33坪,則交易單價每坪為21萬4,130元(計算式:8,850,000元÷41.33坪=214,130元)。又系爭遺產總面積合計為42.83坪(計算式:7
0.79㎡×2×0.3025=42.83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遺產估算交易價額為917萬1,188元(計算式:214,130元×42.83坪=9,171,188元)。
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萬8,559元(計算式:9,171,188元×公同共有1/5×應繼分比例1/4=458,5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