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三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等三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0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清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以新台幣計)│備註││├──┼────────────┼──────────────┼─────┤│1│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壹元││├──┼────────────┼──────────────┼─────┤│2│第一審送達費│肆佰肆拾參元││├──┼────────────┼──────────────┼─────┤│3│本件程序送達費│壹佰參拾陸元││├──┼────────────┼──────────────┼─────┤│4│合計│伍萬零伍佰捌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