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破字第三○號
聲請人來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伯桃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來達實業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周春霖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來達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紙器加工業,自設立起向來營業正常,年年均有盈餘,惟近年來受國內外因受景氣影響,致業務下滑,一落千丈,不但過去之盈餘虧損殆盡,員工之薪資亦有數月未發,公司業務實無法繼續經營,初估現有公司資產約有新台幣(下同)捌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所負債務則達壹仟叁佰柒拾玖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資產顯然不足以清償負債。為此檢具經濟部公司執照、台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財產目錄、應收帳款明細表(含對帳單七張)、債權人清冊等件為證,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目錄觀之,聲請人初估現存資產(生財設備及應收帳款二項)價值為捌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貳元,而本院依職權函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目錄所示,聲請人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陳報之財產價值未予折舊前為叁佰叁拾肆萬陸仟零肆拾元,上開二項金額顯然低於聲請人所陳負債壹仟叁佰柒拾玖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聲請人所陳積欠稅款伍拾貳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經函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查詢欠稅總額為壹拾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甚多,是聲請人之負債顯已超過資產,無從清償債務,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要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