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八二五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受處分人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七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因「駕照吊扣期間駕車」違規,並掣開舉發通知單一紙,受處分人依指定應到案日前向該所提出申訴,經向原舉發機關查證違規屬實,該所遂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G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受處分人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千元繳納罰鍰並吊銷駕照結案,於法並無不符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則以:異議人因汽車駕照吊扣期間,駕駛汽車遭機車騎士由後方追撞,始經交通警察告發無照駕駛,雖應受罰,但異議人已繳清罰款卻仍遭吊銷駕照,且吊扣收據注意事項並未載明「並吊銷駕照」等語,明顯一案兩罰,並不合理,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前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既經裁決機關處以吊扣駕駛執照之處分,駕照吊扣期間為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日十五日止,並於駕駛執照吊扣執行單上注意事項第一點中明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除罰鍰新台幣九○○○至八○○○○元外,並吊銷駕駛執照」等語,惟受處分人並未遵守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不應有駕駛行為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七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為警查獲有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違規行為,並掣開舉發通知單,有該通知單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受處分人既有前揭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前揭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九千元整並吊銷駕駛執照,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卅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