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30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龔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萬里區,且依兩造所訂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兩造涉訟時,
係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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