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璟芸 發支付命令(10
0年度司促字第137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