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20號
原   告  王聖澐
       王麗雙
被   告  蕭慶來
       張心瀠
原告與被告蕭慶來、張心瀠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蕭慶來、張心瀠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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