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10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
被   告  宋艷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區○○里○○路○○○號13
樓之6,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滕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