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078號
原 告 潘李玉蓮
被 告 温鏡霞
潘美香
温淑蕙
温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
遷讓返還門牌新北市○○區○○路○○○號3樓房屋,依民事
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