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東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東憲竊盜,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
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
之刑事紀錄,及本案被害人 吳林秀菊 被竊財物價值計新臺幣
1,000元,幸經被害人具領,所生危害尚非鉅大,並被告犯
後尚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