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廖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忠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
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等事項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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