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廖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忠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
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等事項等,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費用。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