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陳貴梅 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蔭秋
賴素秋 胡廣星 林翠燕 賴素慧 林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3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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