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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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林蔭秋
賴素秋 胡廣星 林翠燕 賴素慧 林秋香 被告 周陳貴梅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102年度易緝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正本,案號欄關於「102年度附民字第93號」更正為「102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案號欄關於「102年度附民字第10
3號」誤載為「102年度附民字第93號」,上開文字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林岳葳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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