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合食品廠有限公司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5,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3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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