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3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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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3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3289號聲請人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ckyG.Molin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