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95號聲請人 李冠億 (原名: 李宗一 )代理人 鍾欣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9+1)×43×10=4,30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居住於戶籍地房屋?目前與何人同住?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是否為租賃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迄今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年6月1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據聲請人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可知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何時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領取金額為何?聲請人就該筆金額後續作為何用途?一併提出聲請人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當時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其內頁影本。
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107年6月10日至109年6月11日期間內及目前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必要支出情形相同?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最近半年相關單據釋明之。如是,請就膳食支出每月4萬5,000元、衣物等日常生活支出每月500元、房屋租金每月1萬3,000元、水費每月110元、電費
125元、瓦斯費200元、手機費599元、健保費675元、職業工會會費每月130元、職業工會互助金每月30元之原因性、必要性及繳費收據相關證明文件;交通費每月300元,請說明上下班交通路線等,並提出提出最近6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加油費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等)。併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陳報之汽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居住何處?名下有何財產?受扶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如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十、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即10
9年6月10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十一、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十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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