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98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陳家 昱債務人 羅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號│(新臺幣)│││├──┼────────────┼───────────┼───────────┤│001│30,386元│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19.71%││││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002│94,437元│94年11月16日起至94年12│18.25%││││月15日止││├──┼────────────┼───────────┼───────────┤│││94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20%││││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15%││││止││└──┴────────────┴───────────┴───────────┘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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