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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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停止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56號抗告人 簡薇玲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駁回聲請停止審判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除有但書得抗告之情形(即: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外,均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簡薇玲因偽造文書案件(原審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69號),聲請停止審判,經原審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駁回。此一裁定,核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得抗告之情形,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抗告。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兆隆法官吳冠霆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