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88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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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慧青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有望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188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上午10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黃寶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及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訴訟代理
人到場未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