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3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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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8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