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確認被告乙○○對於被告丙○○就
坐落台南市○○區○○段四四一及同段四四二地號、權利範圍均
為二分之一之土地,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臺南市臺南
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六年台南土字第094530號收件設定登記權利
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被告乙○○對於被告丙○○就坐落台
南市○○區○○段四四一及同段四四二地號、權利範圍均為二分
之一之土地,及坐落台南市○○區○○段六八八及六八八之一地
號、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125之土地及其上1003建號、門牌
號碼為台南市○○區○○路○○○號四樓之五建物,權利範圍:
全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民
國九十六年台南土字第094530號收件設定登記權利價值最高限額
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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