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834號
上訴人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975,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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